台州农民应义红到司法局感谢他提供的法律帮助。去年端午节,他家宰了一头自养的猪。妻子把剩下的猪肉分给亲友后,带到村口卖掉。共15.625公斤,售价700元。违反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罚款5万元。
应义红的妻子说,丈夫因车祸致残,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。我们养猪,自己杀猪,然后自己吃。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罚款?我想不通。他表示,他向执法人员寻求宽大处理,但以国家规定为由被拒绝。对于5万元的高额罚款,他表示即使坐牢也承担不起。
一名农民宰杀家猪并单独以700元出售,被罚款5万元。经调解,罚款减为5000元。
台州市司法局为其提供了法律帮助。仙居县人民法院组织行政调解后,执法部门综合考虑当事人情况,撤销了原处罚决定,并减为罚款5000元。
处罚决定书显示,处罚依据为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第二条“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制度。除农村个人自宰自食外,一律不进行定点屠宰”。第三十一条第一款“无指定地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,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,并责令关闭生猪、生猪产品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非法经营的生猪、生猪产品、屠宰工具和设备。没收收入:货物价值在1元以下的,货物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,并处货物价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。”
台州市司法局公职律师邵宣浩认为,处罚决定所援引的法律依据并无错误,但执法人员机械地按照处罚规定执法,违反了“过当”的原则。 《行政处罚法》规定的处罚。 “行政处罚法规定了‘行政处罚应当从轻、减轻’的规定,赋予执法人员对轻微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权,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、合规、合理。”邵宣浩说:“本案处罚五万元,显然不合理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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